政务公开

失业保险金申领

2015-12-19 20:39:30 作者:admin 1710

 

    一、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二、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进行失业人员备案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档案;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金需提供: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2、劳动合同原件;3、养老保险停缴报告单位原件;4、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已进行失业的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6、失业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7、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三、工作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1、窗口前台即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备。审查单位、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

2、职工失业后,应该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应当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收存失业人员档案;

4、失业金按月申领;

5、失业人员应当于每月20日之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说明求职情况并签字,未就业的的失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5、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超限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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