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2020-03-11 09:11:35 作者: 289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确保如期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地方财政补助要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序时进度补助到位,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进一步加强扩面征缴,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既要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又要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算减免金额。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经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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