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失业登记

2015-12-19 20:42:59 作者:admin 178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者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本省城镇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下列材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从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4、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5、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需要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除应提供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还须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