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
3、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以及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到本人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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